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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銷申請”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 “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
答辯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 《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
二、答辯人簽署的《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答辯書》
三、提供申請人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簽字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 《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原件及信封
五、 提供近3年使用注冊商標的相關證明材料。如標有企業商標名稱的交易發票、簽訂商標注冊號的相關合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將商標用于宣傳、展覽證據等等,以及找出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如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等原因。
商標撤三辦理手續流程:
制作標準書件——報國家商標局——國家商標局作出決定(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銷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