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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申請流程:
一、專利人員根據案件分析,確定方案
二、備申請文件,并提交客戶確認
三、上報遞交申請
四、跟進受理、審查過程、做出審查決定并核發證書
從申請之日到獲得證書,一般需要12-18個月
1、歐盟商標注冊申請所需要提供那些的材料?
答:(1)中文國際注冊申請書;
(2)外文國際注冊申請書;
(3)國內《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或《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4)如基礎注冊或申請的商標在國內進行過變更、轉讓或續展等后續業務,一并提交核準證明復印件;
(5)商標圖樣。
2、新的《歐盟商標條例》有哪些重大變化?
答:新的《歐盟商標條例》(2015/2424)于2016年3月23日起生效。新的條例主要有以下幾項重大變化:
(1)機構名稱變化 新法實施后,“歐盟商標”取代了“歐共體商標”,“歐盟知識產權局”取代了“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同時,申請提交途徑也發生了變化,只能向歐盟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而原先是向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也可向歐盟成員國商標機關提交申請,再由成員國商標主管機關轉交至內部市場協調局。
(2)續展期限變化: 新法實施后,續展期將于商標注冊有效期的當天截止,而舊法的續展期為在注冊有效期當月月末一天截止。
(3)國際注冊商標指定歐盟的異議期間改變: 自2016年3月23日起,馬德里國際商標指定歐盟的異議期縮短,由原來的國際公告日六個月后的三個月以內縮短為國際公告日一個月后的三個月以內。
(4)異議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提交使用證據時限: 改革前,依照爭議商標所有人的請求,異議方需提供有效商標在爭議商標公告日前5年的使用證據,起始日為商標注冊日;改革后,起始日將從商標不能再被異議的日期/異議裁定日期/異議撤回日期起算。
(5)取消對“圖形表示”的呈現形式的要求: 依據歐盟商標的定義,取消對“圖形表示”的呈現形式的要求。該變化允許只要通過一般可獲取的技術,將標識通過可能的方式呈現即可,不再要求必須通過“圖形表示”,只要滿足清晰、準確、獨立、易獲取、可理解、持久和客觀的要求即可。